2024年5月8日,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2年5月,重庆市主城区11家公共图书馆开始实行通借通还服务。为加强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工作,提高图书借阅服务水平,原重庆市文化委员会于2014年11月3日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渝文委规〔2014〕3号)。2019年7月16日,市文化旅游委对其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修订版)》,自2019年7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公共文化领域改革,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的获得感,实现全市图书馆服务人群全覆盖,市文化旅游委开展了覆盖我市各级公共图书馆、分馆、流通点、城市书房等公共图书借阅点的全市通借通还服务建设。为配合相关建设,市文化旅游委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3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服务标准、违规处理办法等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对象为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公共图书馆(以下简称成员馆)及其分馆、流通点、城市书房等服务点。
(二)核心举措为统一标识、统一名称、统一服务标准。
一是规范纳入通借通还的文献类型、数量及服务方式,明确“各成员馆应将所有可外借的中外文图书和期刊纳入通借通还服务”;
二是规范通借通还读者卡名称、LOGO标志和办理规则,明确“读者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全市任一成员馆免费办理读者卡或直接开通借阅服务。”“通借通还读者卡由各成员馆自行设计、制作,但须使用统一的通借通还LOGO标识。”;
三是对图书通借通还服务进行统一规范,“读者使用身份证、社保卡、渝快码或读者卡均可在各成员馆通借通还。”“各成员馆应当达到如下统一的服务。”
三、名词解释
(一)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在本市主要包括市级和区县级公共图书馆,共计42家。
(二)城市书房: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采用自动化设备和无线射频技术,实现一体化服务,具备24小时开放条件的场馆型自助公共图书借阅场地。
(三)通借通还:“通借通还”服务包括“通借”和“通还”两个方面。《管理办法》中,“通借”是指读者可以在参与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的图书馆及流通点中借阅任一图书馆的通借通还图书,“通还”是指读者可以在任一图书馆或流通点归还所借的通借通还图书。
(四)上架:指将馆藏文献按一定顺序排列在书架上的过程。
(五)续借:图书借阅的默认期限到期之前,读者可使用系统提供的续借功能在系统登记续借该图书,续借后的图书借书日期会从续借之日重新算起,每本图书只能续借一次。
(六)预约:读者需要的文献已被借出,读者可用系统提供的预约功能,被预约的文献将在被归还后的一段时间内为该读者保留。
四、新旧文件差异对比情况
(一)通借通还文献服务范围
旧文件:重庆图书馆、重庆市少年儿童图书馆、渝中区图书馆、大渡口区图书馆、江北区图书馆、沙坪坝区图书馆、九龙坡区图书馆、南岸区图书馆、北碚图书馆、渝北区图书馆、巴南区图书馆共11个公共图书馆。
新文件: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公共图书馆(以下简称成员馆)及其分馆、流通点、城市书房等服务点。
(二)纳入通借通还文献数量和类型
旧文件:成员馆每年应将本馆50%以上的新增外借中文图书入藏量纳入通借通还。
新文件:成员馆应将本馆所有可外借的中外文图书和期刊纳入通借通还服务。
(三)读者证办理费用和可借阅数量
旧文件:通借通还借书证统一使用 “重庆市公共图书馆一卡通读者卡”名称,分A、B、C三种证类型,向读者收取的押金分别为100、200、500元。借阅图书限额分别为4本、6本和10本。
新文件:读者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全市任一成员馆免费办理读者卡或直接开通借阅服务。
读者卡分为“川渝阅读一卡通借阅卡”和“中小学(幼儿)借阅卡”两种类型,可外借中外文书刊总数量均为8册,其中外文书刊不超过3册。
(四)文献存放区域
旧文件:各成员馆可将本馆参与通借通还的图书单独存放于一个独立区域,即存放在“重庆市主城区通借通还**图书馆外借图书专区”。通借通还成员馆应将非本馆图书流通到本馆后,及时上架,供读者借阅。
新文件:各成员馆应设立一个独立区域,用于存放非本馆图书。成员馆应将非本馆图书流通到本馆后,及时上架,供读者借阅。
(五)读者可进入区域
旧文件:未满14周岁的读者不能进入重庆图书馆成人读者区。其余各成员馆的使用范围,由各成员馆自行决定。
新文件:在确保安全和管理到位的前提下,允许持卡读者进入少儿和成人借阅区。
五、解读机关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